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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

发布日期:2023-10-26 浏览:547

最高检10月23日举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督促引导行为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依法该立不立的或者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效果。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相关民事权利。准确把握涉企服刑人员假释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落实具体措施,依法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做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要牢记“国之大者”,继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实践样本。坚持合规整改不限于检察环节、检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以涉案企业合规为立足点和发力点,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促进合规守法经营成为民营企业的自觉遵循。

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中国检察网“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依法受理涉民营经济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提出刑事申诉等重点案件,采取报备审查、交办督办等方式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督促引导行为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

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影响。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度挖掘内外部案件数据,主动发现涉民营企业高发、多发案件类型和监督线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效果。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对于办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